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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乱收费不退款、无证办学“吹牛皮”、擅自违约“玩失踪”……您是否遭遇过如此“陷阱”?

现行的《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2009年7月1日施行。为了解《办法》实施以来的情况和效果,宁波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对《办法》进行立法后评估。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,广大市民、社会各界人士如对《办法》有修改意见或建议,可以向市法制办提出。

  

  请您评估的内容

  1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

  《办法》中设置的条款是否有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上位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;

  立法技术上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;

  设置的相关培训机构管理方面的措施是否必要、适当;

  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是否合理,具有可操作性;

  《办法》出台后,依据《办法》做出行政处罚的数量以及是否出现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情况。

  2可行性和协调性方面

  《办法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合适,是否已能涵盖主要培训机构类别?

《办法》所设置的管理措施是否与实际管理现状相吻合?

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模式如何,是否需要一并纳入《办法》的管理范畴?

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,对《办法》的施行是否有影响?

  3实施绩效方面

《办法》施行以来,对我市培训市场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情况;

现有各类培训机构的数量、属性及管理主体如何?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存在职能交叉或管理缺位现象?

《办法》第六条设置的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是否可行?

《办法》第十七条对培训合同做了规定,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?

  4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内容

本市或本区域培训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?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设问题还是执行问题?

  结合本市实际,哪些方面需要对《办法》进一步修改?

  评估意见发送方式

即日起,您可于8月30日前通过信函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宁波市法制办立法二处。

①邮政编码:315066,地址: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;

②传真号码:89182023;

③电子邮件:nbzffzb@163.com。

(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,详见:关于征求对《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》立法后评估意见的公告)

  来源:宁波市法制办

  编辑:漱石